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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胎:11.2億(14億(假設)8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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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胎土融:30億[35億(假設建地鑑價)8.5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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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土地謄本只吸一個地號謄本(因為有共同擔保)
(建地或大樓或飯店買貸,土建融不足,建商餘屋,持分買貸,2房問題,公司名下房屋貸9成)
不做工業用地,甲乙丙丁種,山坡地,銀行瑕疵,產權不清,超貸,不熱市,墳墓,占用,訴訟,第一次蓋房子,公司跳票,保護區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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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計內不做的山坡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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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攤面積縮水 免責 協議成維權難題
購房公攤面積縮水,按面積單價損失瞭上萬元,這個煩心的問題擺在瞭陽光嘉苑業主梁先生的面前。在陽光嘉苑小區內,有梁先生這樣遭遇的業主,可能有數十位。但由於事先簽訂瞭"免責"的補充協議,開發商可能無須因"公攤面積縮水"向業主退款。
台北南港區豪宅建案
某業主購房時簽署合同上建築面積為87 .87平方米,房產證上面積卻為86 .29平方米。南都記者 郭繼江 攝
業主 領到房產證後發現公攤面積縮水
2012年3月,梁先生與開發商佛山市溢宏房地產有限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禪城區魁奇路陽光嘉苑的一套商品房,合同約定建築面積共89.78平方米,套內建築面積71.22平方米。該商品房按建築面積計價,單價為每平方米約7820元,總金額約為70 .208萬元。而當今年9月份,梁先生辦完房產證時發現,房屋的建築面積縮水到瞭88.66平方米。"縮水的部分基本上都在公攤面積部分,套內面積基本不變。"梁先生告訴記者,由於商品房按建築面積計價,梁先生因為建築面積縮水而損失約8758元。
無獨有偶,梁先生的樓上鄰居陳先生也遭遇瞭相同的問題:原本合同約定建築面積共89.33平方米,而房產證上的面積卻隻剩下88.14平方米,縮水的區域也是公攤部分。此外,還有數十位業主也遭遇瞭和梁先生、陳先生同樣的問題。
梁先生認為,"公攤面積縮水"問題的出現,說明開發商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對小區業主存在欺騙行為,他要求開發商將因"建築面積縮水"而多獲的房款退還給業主們。部分業主告訴記者,如果開發商不退還部分購房款,他們打算聯合業主通過法律訴訟的手段討回。
而讓所有業主感到棘手的是,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同時,他們也簽瞭一份補充協議。記者看到,在這份協議第一條第二項中寫道:"'公共部分和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造成本合同約定的建築面積存在差異的,買賣雙方不退不補,且相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開發商 一切按合同辦事
關於是否會因"公攤面積縮水"而向業主退款,開發商佛山市溢宏房地產有限公司一名陳姓負責人稱,一切將按照合同辦事,同時他並未就"房屋建築面積縮水"的原因作出解釋。
律師"補充協議"法律上成立
擅長房地產建築法律事務的廣東粵廣律師事務所吳春婉律師告訴記者,商品房存在公攤面積縮水現象,業主維權是合理合法的,但是開發商已經將免責條款事先補充到補充協議,因此業主簽署以後,事後維權方面就會比較被動。
記者瞭解到,《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屬於合同中的格式合同。所謂格式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預先擬定合同條款,對方隻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吳春婉律師認為,格式合同中如果有類似"免除一方義務和加強對方責任"的內容,格式合同無效。
但在本事件中,免責條款"'公共部分和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造成本合同約定的建築面積存在差異的,買賣雙方不退不補,且相互不承擔違約責任"是爭議的關鍵。吳春婉律師認為此條款免除瞭雙方的責任,因此可以成立。
律師支招
或起訴或請求房管局調查
吳春婉律師認為,業主可以通過兩個途徑進行維權。吳春婉律師認為眾多業主的房屋面積縮水,可能意味著房屋的規劃出瞭問題,業主可以向房管局提出要求進行調查,另外也可以通過法院起訴,但是她也承認,由於補充條款的存在,起訴面臨著敗訴的可能。
新聞來源http://fs.house.sina.com.cn/news/2014-10-28/0843455309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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